依精神衛生法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勤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民眾發現有前項之人時,應通知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另經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病人拒絕時,則由2位以上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並由醫療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審查會申請是否許可強制住院。